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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为依据,按照4%的进行罚款,计182.28亿元。主要认定事实及理由为:
自2015年以来,为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采取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主要包括:
(1)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内竞争性平台开店。对于核心的商家,一方面通过口头或者协议,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控制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
(2)禁止平台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促销活动。包括采取协议和沟通的形式,在促销活动期间,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3)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包括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对不执行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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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的重大影响
(1) 认定相关市场,为后继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领域确定标准
本案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第一案,最大的影响在于确定了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单独的反垄断执法领域。在该案中,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确定为相关市场(这当中包括B2B和B2C),将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为“中国境内”。完全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领域的确定标准。
其实在2020年《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时候,笔者就曾撰文,从法规以及案例层面对于过往的反垄断案件和处罚逻辑做了梳理。尤其是对于综合性平台的服务市场的认定较难(具体参见《平台经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探讨》)。而此次明确将“网络”作为一个完全区别于线下的相关市场,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而言,无疑是确定了一个旗帜性的标杆,为今后的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提供了可充分参考和借鉴的依据,扫清了在反垄断执法当中的前提障碍。
(2)确定执法方式,为后继互联网反垄断提供惩罚手段
万事开头第一次,在本次的案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用较为平常的反垄断执法方式,即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与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本身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采取金钱罚款的性质,相较于10%的上限规定,此次4%的罚款金额为在5%的梯度范围以下。而后继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罚,也会参考本案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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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的重大影响
如前文所言,本案的重要里程碑事项在于确定了国家机关执法的认定前提,而在该前提下,许多互联网行业都将重新面对国家机关的重点监管。
1. 网约车市场
我们首先以打车软件行业进行分析,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整理分析,2015年-2019年,网约车市场占出租车市场的份额有7.42%提高到30%,而即使网约车中的某一家独大,未达到认定为50%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分析网约出租车市场,那么网约车的第一大平台则整整占据了90%的市场,在市场份额上,已经符合“垄断”的50%以上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 互联网外卖
此外,除线上&线下有可对比行业平台以外,在互联网外卖领域,也同样存在线上一家独大的情况,以2019年Q4来看,在互联网领域第一大和第二大分别占比为65.8%和27%,其他合计占比不到10%,其中第一大也自2018年Q3开始一直在增长。

(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3. 第三方支付
而在支付领域,如果是将网络支付和银行支付合并计算,那么网络支付所占的比例在2019年接近于14%左右,无法达到垄断的界定标准。

(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而若仅限定为三方支付领域,则前两大巨头在2019年合计占比已经达到95%,第一大更超过55%。

(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4. 在线旅游平台
在线旅游平台的竞争,则显得充分的多。根据易观的报告显示,以商品交易总额的口径统计,2019年中国前五大在线旅行平台占总体的市场份额的21.%,而第一大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3.7%。
所以,综合来看,此次反垄断案件发生以后,包括在外卖领域、三方支付等领域,都是可以被监管纳入到反垄断监管并予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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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应该说,本次案件认定的相关市场,给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悬着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旦有相关平台做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他垄断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这把剑,将随时落下。



